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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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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及管理层增持
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12-017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及管理层增持

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等发起人股东,以及董事、总经理贾晓平先生等公司管理层共计15人的通知,前述人员于2012年7月1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票333,400股。

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以及管理层人员此次增持本公司股票后,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成交均价(元/股)购买数量(股)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股)增持后占总股本比例(%)
刁志中董事长、发起人股东18.8675,00080,803,00219.9514
陈晓红监事会主席、发起人股东18.8021,00062,929,00215.5380
涂建华董事、发起人股东19.1940,40062,948,40215.5428
王金洪董事、发起人股东18.8650,00031,504,0017.7788
王晓芳发起人股东19.0020,00017,685,8164.3669
安景合监事、发起人股东19.0820,00013,975,3283.4507
贾晓平董事、总经理19.0925,0001,645,0000.4062
王爱华董事、副总经理18.8010,0002,237,5000.5525
苏新义董事18.8010,0001,029,3850.2542
10刘 谦副总经理18.9810,000820,0000.2025
11卢旭东副总经理19.1911,000416,0000.1027
12张奎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8.8811,000213,5000.0527
13柳庆妮副总经理18.8510,000212,5000.0525
14李兴旺副总经理18.7610,00030,2500.0075
15袁正刚副总经理18.8410,00010,0000.0025
合计333,400276,459,68668.2617

袁正刚先生本次买入本公司股票时疏忽了其曾于2012年6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1,800股的情况,导致其出现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其短线交易差价金额8,838元将按照《证券法》第47条规定全部上缴公司。关于该短线交易的情况请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其他增持本公司股票人员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增持本公司股票人员同时郑重承诺:

1、自愿将所购股份(含此次购买及以后派生出的权益性股票)从购买结束之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予以锁定,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12-018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基于对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5人于2012年7月17日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333,400股。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管理中心经理袁正刚先生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并由于此笔交易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根据袁正刚先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股票交易数据信息显示,袁正刚先生于2012年6月26日卖出本公司股票1,800股(系入职公司前于2011年3月购买),成交均价23.75元/股;2012年7月17日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均价18.84元/股。袁正刚先生2012年7月17日买入本公司股票时疏忽了其曾于2012年6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其出现短线交易。

袁正刚先生上述交易行为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 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袁正刚先生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其短线交易差价金额8,838元将按照《证券法》第47条规定全部上缴公司。同时,袁正刚先生郑重承诺:自愿将所购股份(含此次购买及以后派生出的权益性股票)从购买结束之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予以锁定,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另外,袁正刚先生表示今后一定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公司已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申相关规定,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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