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并购重组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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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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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争:补偿款应该多高?

 首钢北京石景山钢铁主生产基地在2010年年底全面停产,老厂区8.56平方公里的土地被重新开发。然而,首钢搬迁后的补偿分配问题却没有得到首钢股份股东们的一致认可。在今年5月推出的重组方案中,因提前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首钢总公司对首钢股份的补偿金额共计10.28亿元。这显然大大低于小股东们的预期。

 “国家及北京市财政对首钢搬迁资金补偿累计达到245亿元,这其中包括税收返还56亿元,国债贴息19亿元以及其他资金支持170亿元。”一位接近首钢的人士表示,除了补偿外,北京市政府还把评估价超过300亿元的京西土地开发权确权给了首钢集团。

 正是这超过200亿元的补偿资金,以及估价超过300亿元的土地确权问题,成为此次小股东否决方案的争论点之一。“按照搬迁补偿核算,首钢股份的钢铁资产占首钢石景山钢铁产能的一半,而首钢搬迁获得的总补偿额是8平方公里土地和大概200亿元的补偿款,这部分应该按照产能比例赔偿给股份公司,可是重组方案中却没有体现这些权益。”一位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直言。

 1999年,首钢总公司与首钢股份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162.13万平方米的16宗土地租赁给上市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0年,土地租金约定为每年4元/平方米。此次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偿金额的测算为,假设首钢股份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剩余年限仍可以继续租赁使用该部分土地的权利,将未来剩余年限可获得的盈余租金(市场租金-合同租金)进行折现,并由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据此进行合理评估,纳入此次重组方案中置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不过,法律界人士却对上述补偿的测算方法提出了质疑。“在拆迁过程中,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应该各归其位。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如果上市公司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房屋,那么拆迁补偿应该直接给上市公司。”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指出,除了房屋的拆迁补偿外,国家也会对企业停产停业进行补偿,而这一部分不会因两家公司签署补偿承诺协议而改变。

 秦兵表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通常会直接将全部补偿款给产权人,而不是分配给承租人,由产权人再转给承租人。“因此,大股东补偿部分是限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给予的补偿,其他由国家给予的补偿不应由大股东全部享有,而大股东享有的优先开发权则很难直接划分给上市公司。”

 “涉及到具体的补偿问题,还要看双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补偿合同的具体约定。”秦兵建议,上市公司股东如果对补偿有不同看法,可以要求披露国家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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