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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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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2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58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8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叶彦菁律师和曹晓宇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2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11:00在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电子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提请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

8.06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07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并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年度、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现修订为:

8.0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8.07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四)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五)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同时由于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2年8月6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2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6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日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表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标的股票来源;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除陆永健先生外);

(5)激励对象陆永健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6)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7)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审议《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1-3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4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决议公告。 监事会将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予以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上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预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传真登记、信函登记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2年8月3日(星期五)9:30-11:30,13: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5、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虞海娟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四、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6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

2、投票代码:788222,投票简称:林洋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788222;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申报价格(详见下表),1.00代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依次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一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一中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一中子议案1.1进行表决,1.02元代表议案一中子议案1.2进行表决,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

序号审议事项对应申报
议案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00
1.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1.01
1.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2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标的股票来源1.03
1.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除陆永健先生外)1.04
1.5激励对象陆永健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05
1.6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1.06
1.7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07
1.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08
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09
1.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1.10
1.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1.11
1.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1.12
1.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3
议案二《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0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3.00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00

(4)在"委托股数"项下输入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赞成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5)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6)确认委托完成。

4、投票操作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林洋电子"A 股的投资者,对议案一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222买入1.00元1股

(2)如某投资者对议案一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222买入1.00元2股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处理。

五、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顾寅章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如公司股东拟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本通知中的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请填写《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并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送达。

六、其他事项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除非另有说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权登记日的在册公司股东,如未办理股东登记,也可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2点规定的相关证件前往会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授权委托书

2、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8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下列授权行使表决权。如本股东未作具体投票指示,被委托人有权按其自己的意思表决。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1.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标的股票来源   
1.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除陆永健先生外)   
1.5激励对象陆永健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6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1.7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1.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授权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未作具体投票指示)

委托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2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顾寅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2年8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顾寅章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林洋电子

股票代码:601222

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公司董事会秘书:虞海娟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岑蓉蓉

公司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

公司邮政编码:226200

公司电话:0513-83356525

公司传真:0513-83356525

公司互联网网址: www.linyang.com.cn

公司电子信箱:dsh@linyang.com.cn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征集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个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顾寅章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出生于1938年12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年从上海电力公司退休,现任置信电气公司高级顾问、韩华新能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2月至今担任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2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2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

收件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26200

公司电话:0513-83356525

公司传真:0513-8335652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顾寅章

2012年7月18日

附件: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寅章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1.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标的股票来源   
1.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除陆永健先生外)   
1.5激励对象陆永健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6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1.7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1.12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委托人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未作具体投票指示)

委托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3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1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认为:公司应按照《关于<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议案》修订《公司章程》,并应载明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方案中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和稳定性,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局公司字[2012]27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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