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7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 酒钢宏兴 编号:2012—036
债券代码:122129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红派息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6日

 ●除息日:2012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2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2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11年度。

 2.以公司2011年末总股本4,091,357,4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90,962,890.88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元。

 (2)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所得税。

 (4)对于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 年7 月6 日

 2.除息日:2012 年7 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7 月1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2 年7月6 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电话:0937-6715370、6715710

 传真:0937-6715710

 邮编:7351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