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德、孙文育:
因你们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53号)决定:对周振德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文育处以2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2年3月22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但你们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封磊,电话:010-88060490),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们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