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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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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成杰、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7日证监许可[2012]24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31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 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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