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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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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
据新华社电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还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强调,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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