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05月17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88,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7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杜有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因故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杜有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6,174,341.53元,按母公司净利润186,409,930.59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3,025,089.62元,扣减分配2010年度现金红利68,200,000.00元,201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2,594,027.15元。现提议对公司2011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如下:
公司拟以2011年末总股本401,000,000股计算,按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0,10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未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选举赵引贵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30万元。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05月17日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第111号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泰铝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明泰铝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的。2012年4月20日,明泰铝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30在明泰铝业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明泰铝业董事杜有东先生主持。
经查验,明泰铝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泰铝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明泰铝业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288,200,000股,占明泰铝业股本总额的71.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明泰铝业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明泰铝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八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1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选举赵引贵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明泰铝业统计了每项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明泰铝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明泰铝业董事签署。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杨 权
20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