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18日,公司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南开”)起诉北京世纪中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基”)逾期交房事项,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09-05)。
2009年11月10日,公司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实南开起诉北京中基逾期交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关事项,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09-23)。
上述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中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09年12月14日,经上实南开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高执字第1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中基将标的房产交付给上实南开,并协助上实南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冻结划拨北京中基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标的房产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执行其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上实南开与北京中基就案件执行有关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谈。鉴于标的房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标的房产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经协商,上实南开与北京中基达成了以下和解意见:由北京中基向上实南开支付人民币62349.77万元退房款,其中包括4.78亿的原购房款、1.42亿补偿金、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约349.77万元;双方解除标的房产有关《预售合同》。
基于以上和解事项,日前上实南开与北京中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上实南开已收到上述款项共计62349.77万元,双方解除了标的房产有关的《预售合同》,至此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