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27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芝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94,493,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黄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94,493,41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黄鹏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均获得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