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向我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宝东公司)诉华电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及民事诉状,要求我方应诉。
二、本案的有关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宝东公司
被告一:龙华公司
被告二:华电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
2.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
3.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书》(合同金额:74,326,746元);
4.确认A806-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原告独家享有;
5.确认被告二投入的资金属于债权,由原告返还;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据宝东公司《民事诉状》,起诉事实和理由简要如下:
1.《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实际上已履行不能,应予解除;
2.《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是在原告单独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被告一、被告二才加入合作开发;
3.被告一、被告二严重违约,使原告不能实现《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的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4. 《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解除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书》亦应解除;
5. 《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书》解除后,应确认A806-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原告独家享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正在收集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因以上诉讼尚未审理、尚无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其它说明事项
关于华电公司、龙华公司与宝东公司联合开发“黄金台山庄”项目纠纷事宜,华电公司、龙华公司曾于2003年8月起诉宝东公司。本公司在诉讼发生后的历年(截止2010年)年度定期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或审计报告附注以及重大诉讼公告中对诉讼情况均有详细披露,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初字第8号传票、《民事诉状》。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