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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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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8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保证风险、不适用保本条款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若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5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其后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4、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5、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的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71、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2、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前无折算日)

 74、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梁静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 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善端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民商事法律讲师,李陈郑律师行中国事务顾问,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中国事务理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工作,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广东民安证券研究发展部债券研究员。2005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风险绩效研究员、信用债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现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王宗合先生,金融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9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任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了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

 (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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