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23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山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86,52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 %。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2、《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3、《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4、《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6、《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吴杰、岑慧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