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朱德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仲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史仲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增减变动(%) |
| 资产总额(元) | 2,555,174,135.43 | 2,466,563,203.15 | 3.5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669,195,215.40 | 1,680,431,167.31 | -0.67% |
| 总股本(股) | 432,475,779.00 | 432,475,779.00 | 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86 | 3.89 | -0.77% |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 |
| 营业总收入(元) | 182,334,033.99 | 253,220,375.99 | -27.9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1,235,951.91 | 23,658,365.30 | -147.4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5,014,008.82 | -18,442,929.49 | 235.6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6 | -0.04 | 250.0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5 | -160.0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5 | -160.0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7% | 1.36% | -2.0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1% | 1.29% | -2.00%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配偶龚锦娣、子女朱恩伟、朱燕梅、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忠惠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均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其中龚锦娣、朱燕梅、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忠惠承诺限售三十六个月股份已于 2011 年 2月 18 日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见2011 年2 月17 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1-004) |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朱恩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者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010 年 11 月 8 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伟伦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所持公司股份追加限售期限至 2011 年12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7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者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 2010年 12月8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 均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687,701.31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13,862.24 | |
| 所得税影响额 | -120,234.53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55,933.78 | |
| 合计 | 737,262.80 | -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数减少11,508,806.44元,降幅51.56%,其主要原因为采购付款正常支付承兑汇票。
2、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数增加85,040,300.86元,增幅56.94%,其主要原因为加快募投工程项目进度,预付工程款增加。
3、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数增加14,230,626.85元,增幅30.69%,其主要原因为2012年3月投资东莞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500万元。
4、报告期末工程物资比年初数减少5,721,943.31元,降幅30.94%,其原因为募投工程项目增加领用工程物资。
5、报告期末应付账款比年初数增加73,691,954.66元,增幅72.04%,其原因为募投工程项目进度加快,设备到位后应付款增加。
6、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数增加14,324,468.14元,增幅76.37%,其原因为报告期内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客户增加。
7、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数减少1,783,733.43元,降幅34.20%,其原因为上年末年终原因应付职工薪酬高。
8、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年初数减少2,039,351.23元,降幅65.09%,其原因为本期内10000万信用证融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9、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税金及附加比去年同期增加158,348.85元,增幅295.12%,其原因是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增加导致附加税增加。
10、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41,432,723.96元,降幅147.41%,其原因是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有机硅市场竞争残酷,造成本期产品毛利率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
11、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544,748.03元,降幅33.56%,其原因是本期补贴收入减少。
12、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145,058.63元,增幅110.16%,其原因为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付黄江财政局三资报务费10万元,慈善捐款5万元。
13、年初至报告期末所得税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6,031,850.09元,降幅129.44%,其原因是利润大幅度减少造成。
14、年初至报告期末少数股东损益比去年同期减少1,196,363.32元,降幅93.43%,其原因是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混炼胶市场竞争加剧造成利润大幅度减少。
15、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的税费返还比去年同期增加2,442,302.48元,增幅561.84%,其主要原因为:本期收到科技部“100T/年特种耐高低温硅树脂”项目拨款200万元,收到财政部“国防及航空航天用甲基苯基硅橡胶制备技术”拨款84万。
17、年初至报告期末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94,822,253.10元,降幅40.13%,其原因为:大量采用承兑汇票结算;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
18、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51,081,959.19元,其为本期定期存款到期收回的本息。
19、年初至报告期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减少139,619,058.70元,降幅68.01%,其原因为去年一季度募投项目进度快,付款多。
20、年初至报告期末投资支付的现金15,000,000.00元,其为支付参股公司东莞旭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
21、年初至报告期末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132,172,200元,增幅64.21%,其原因为2011年为节省资金成本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本期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为解决流动资金需要增加银行借款。
22、年初至报告期末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2,075,195.50元,增幅57.11%,其原因为本期银行借款本金比去年同期多。
23、年初至报告期末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47,737.29元,主要为银行融资手续费。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3,90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1,314,836 | 人民币普通股 |
| 邱梅芳 | 15,4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万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5,4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倪纪芳 | 12,663,021 | 人民币普通股 |
| 施纪洪 | 11,805,915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8,91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龚锦娣 | 6,601,299 | 人民币普通股 |
| 朱燕梅 | 5,200,809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睿富二号 | 3,798,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 对2012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2012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 | 业绩亏损 |
| 2012年1-6月净利润的预计范围 | 业绩亏损(万元): | 500 | ~~ | 1,500 |
| 公司预测2012年1-6月业绩亏损500-1500万元。 |
| 2011年1-6月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4,084,772.98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影响业绩的主要原因为:国内有机硅上游单体产能增长过快呈过剩趋势,造成下游混炼胶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滑。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 2012年01月10日 | 宏达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个人投资者 |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
| 2012年01月12日 | 宏达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个人投资者 | 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开发 |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2年04月1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04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事项》的议案。
公司拟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名下的镇国用(2006)第115848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扬中支行提供信用业务保证担保。该土地使用权2012年2月经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887.45万元,所贷款项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更换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详细说明见正文。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就此项议案的否决出具了法律见证意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3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556,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91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12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了《关于更换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前,公司收到了肖拥军同志的辞职申请,董事会决定将重新确定合适的人员担任公司的内审负责人。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52,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反对股数239,503,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否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9,439,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股数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罗晓文、单国荣、郭宝华进行了述职。公司《201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2年3 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签字: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2年3月29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2年4月22日-2012年4月23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4月23日下午2: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39,556,1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3918%,均为截止2012年4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5名,代表股份239,387,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52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名,代表股份168,9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12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9、《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对于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鉴于公司拟更换的内审负责人肖拥军先生于2012年4月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已于2012年4月20日批准了肖拥军先生的辞职申请,因此,肖拥军先生已不具备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资格,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表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该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斌
负责人: 乐宏伟 钱志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十楼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