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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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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 2月 27日证监许可【2012】247 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从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当中分离出来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金鹰中证500A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则金鹰中证500B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低于五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或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份额: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基础份额),以及从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当中分拆而成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
本基金总份额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数+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数+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数之和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分级将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分拆成为风险收益特性不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两级份额;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之间的份额配比为1:1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标的指数中证500指数
金鹰中证500份额本基金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基金份额分拆将每2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分拆为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
基金份额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金鹰中证500A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当中分拆出的优先获得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风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B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当中分拆出的、获得剩余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风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级别指基金份额是A级份额、B级份额还是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金鹰中证500A属A级份额,金鹰中证500B属B级份额,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基础份额
基金份额的属性指基金份额是场内份额还是场外份额,二者属性不同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折算日细分为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的工作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祝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25049%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000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75011%
总计2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华显,本科学历,基金从业经历9年。2002年10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员、交易主管、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林华显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 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海焱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61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最佳次托管银行”两项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36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84.1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0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八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6)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话:95501(全国)

网址:www.sdb.com.cn

(9)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17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

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1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9)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21)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26)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7)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下转A31版)

(上接A29版)

网址:www.txsec.com

(33)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3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张建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份额分拆规则

每2份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按照1:1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的两种份额,即:优先获得收益分配权的优先级(称为金鹰中证500A,初始面值为1元),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权的进取级(称为金鹰中证500B,初始面值为1元),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金鹰中证500A或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30日,则以2012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次年(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以2013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当年实际天数得到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对于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而言,每2份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值优先支付1份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和期初份额净值,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持有人。

(四)折算前,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折算前,场内与场外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的份额之和为E1前,场内金鹰中证500A为E2前,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数为E3前,则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估值日(T日)对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t为估值日(T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日(T日),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其中R年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份额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当年实际天数指估值日(T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NAVb,t=2×NAVt-NAVa,t

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二)折算对象

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

(三)折算的理念与目标

1、折算的理念

为体现金鹰中证500A的优先分配权,本基金采取定期折算的措施;为防止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过低或过高,本基金采取不定期折算的措施。

2、折算的目标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1:1,并对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数与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作相应的调整。

(四)定期折算

1、定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和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折算过程如下: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和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按照一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获得新增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按上述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作相应的调整,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折算。

(1)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1)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

其中,NAV500前为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NAV500后为折算日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净值。NAVa期末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2)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数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1份折算前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为:

(2)、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a前(大于1)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后份额保持不变,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NAV500后的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三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折算基准日,在该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2168元,前一个会计年度末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为1.0538元。折算前,投资者甲持有10000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投资者乙持有10000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8000份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则有: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单位份额净值=1.2168-(1.0538-1)/2=1.1899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等于其折算前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皆为10000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数=10000×(1.0538-1)/1.1899=452份(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10000×1.2168/1.1899=10226份(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8000×1.2168/1.1899=8180.85份(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不定期折算规则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元,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 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假设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前(大于1)、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为NAVb前、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为NAV500前,则■。

(1)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元

折算过程为2个步骤:将该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此为步骤1,经过步骤1的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皆为NAVb前;再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包括场内与场外)分别折算为份额参考净值或份额净值等于1.0000元的同级份额若干,至此,折算完成。折算完成时,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包括场内与场外)皆为1.0000元。

1)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NAVb前的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NAVb前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

2)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NAVa前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NAVb前份参考净值等于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为■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2)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

折算过程为1个步骤:将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当中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皆为1.0000。

1)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b前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1份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2)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b前的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折算为1份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净值为■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为■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不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 2月 27日证监许可【2012】247 号文批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面值

1.00元人民币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 年 4月23日至2012年5月29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金鹰中证5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其可得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金鹰中证500 份额为99,10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3、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级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金鹰中证5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金鹰中证5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引起的计算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100,100×0.5=50,050份

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B份额=100,100×0.5=50,05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50,050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50,050份。

4、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的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金鹰中证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500A份额或金鹰中证500B份额单独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可以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按照1:1的比例,申请配对转换为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然后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50,000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金鹰中证500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份

2、本基金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持有期为10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109,4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金鹰中证50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金鹰中证5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金鹰中证500份额。

4、投资者赎回金鹰中证5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金鹰中证500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金鹰中证500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得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本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至场外的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内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由场外转至场内后每2份可按1:1比例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赎回或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金鹰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十)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金鹰中证500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自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金鹰中证500份额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1:1。

4、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此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前提下,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的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二)投资理念

贯彻“有效跟踪指数,分享指数收益”的理念,本基金投资重在跟踪中证500指数,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指数成分股股权溢价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以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在其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在综合考察指数成分股的行业构成与市值占比、各行业内成分股权重的构成与分散程度、成分股流动性与贝塔值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与分层抽样相结合的策略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若抽样组合内的股票停牌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对于抽样组合进行再调整。

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在综合考量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本基金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控制的目标范围,灵活动态地把握指数跟踪的节奏。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当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踪策略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并据此提前对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踪策略,在密切监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抽样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降低冲击成本。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在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降低冲击成本与交易成本。

C、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的绝对值)作为评价指数跟踪效果的指标,将密切监测过去30个交易日的日均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若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较大,本基金将选取合理的措施以调整投资组合,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被动投资的比例;增加抽样组合当中成分股的数目;缩小抽样组合行业构成与标的指数行业构成之间的偏离等。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为: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以应对日常的申购赎回前提下,提升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故而,本基金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考量,审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重点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

3、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为提高本基金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兼顾流动性,本基金还可积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债券的发行,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动性限制与冲击;同时,还可能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或将因为指数成分股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而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组合。

5、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90%、不超过95%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收益、风险较高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就金鹰中证500基金场内份额分拆而成的两级基金份额而言,金鹰中证500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金鹰中证5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发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不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即为折算前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份额数则根据折算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元/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366 天)≈548 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48)

在上式当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一)条第1款之第(4)至(11)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2)在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500份额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下转A32版)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2.0318100001.000020318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A1.0316100001.000010000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新增316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B3.0320100001.000010000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新增2032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A <501.0%
50 ≤ A <1000.6%
100 ≤A <5000.2%
A ≥500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0.6250100001.0000625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A1.0318100001.00002182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新增8136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B0.2182100001.00002182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A <501.2%
50 ≤ A <1000.8%
100 ≤A <5000.4%
A ≥500每笔1000元
场内申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持有期(计为T)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T <1年0.5%
1年 ≤ T <2年0.3%
T ≥2年0%
场内赎回费率0.5%

 (上接A31版)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其通过的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相应级别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运作;

 30、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转换;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因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地传导至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进而影响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的权益类和债券类资产,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更新、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面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对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相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将使交易指令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以不利价格调整仓位时,基金净资产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日常的注册登记系统瘫痪、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等情况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的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如债券信息、权益信息、银行间交易等;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时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净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流动性风险(成分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份额分级、折算、上市交易的风险

 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本基金的分级方案,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预期收益较为稳定,承受较小的波动性,预期风险相对较低;由于本基金分级方案所内涵的杠杆机制设计,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具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净值的波动性往往大于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

 (2)与上市交易有关的风险

 1)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依据基金合同,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可能因为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折/溢价交易风险

 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上市交易后,由于是通过集合竞价确定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偏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一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市价总和将趋近两份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净值,但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中的某一级仍然有可能存在折/溢价的状态。此外,受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带来的套利机会的影响,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互相影响。

 3)流动性风险

 在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后,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可能因为份额余额较小或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3)与份额折算有关的风险

 1)折算尾差的风险

 在计算过程中,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新增份额无法赎回的风险

 此外,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持有人折算后的新增份额还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金鹰中证500A份额或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风险收益特性发生变化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折算方案,本基金将进行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在定期折算日(每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金鹰中证500A上年度末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在不定期折算日,金鹰中证500A和(或)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亦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分别折算为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完成后,单独持有金鹰中证500A或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性将发生变化。

 (4)与份额配对转换有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进行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若有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投资者可赎回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赎回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级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级别基金份额占该级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15年。若是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导致基金清算的,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保存不少于15年。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各自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份额分拆规则

 每2份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按照1:1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的两种份额,即:优先获得收益分配权的优先级(称为金鹰中证500A,初始面值为1元),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权的进取级(称为金鹰中证500B,初始面值为1元),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5、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金鹰中证500A或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

 6、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资产与收益的分配规则

 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如下:

 (1)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约定的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对于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而言,每2份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值优先支付1份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和期初份额净值,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1、折算日

 细分为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的工作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

 3、折算的理念与目标

 (1)折算的理念

 为体现金鹰中证500A的优先分配权,本基金采取定期折算的措施;为防止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过低或过高,本基金采取不定期折算的措施。

 (2)折算的目标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1:1,并对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数与份额净值或参考作相应的调整。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份额持有人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级别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的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级别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级别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各自级别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各自级别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级别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级别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元/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366 天)≈548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48)

 在上式当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六)条第1款之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在不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即为折算前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在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折算后的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份额数则根据折算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500、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级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级别基金份额占该级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若是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导致基金清算的,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以及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6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广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报表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给基金托管人留足相应的复核时间。其中,月度报表不少于2个工作日,季度报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半年报、年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 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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