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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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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发审监管制度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必须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市场监管者和场内各方参与者都必须依照市场法则活动。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先期肩负的是扶危解困国企的功能,但是,随着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国有大型企业基本上市,继续远离于市场化改革已无借口。特别是审批权,已被诸多事实充分证明,在监管者缺乏被监管的情形下,容易形成利益关联各方的寻租环境,导致“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混淆,滋生寻租无法避免,更难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非但没有改观,相反,发审委已成中介机构推诿责任的最佳挡箭牌,成为许多造假者在突破发审环节上大胆押注的动力所在,成为发起人以及高管辞职套现之风愈刮愈烈的引线。因此,改革现有的发审制度刻不容缓。

 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

 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监管者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注册制首先在法律上赋予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权利。其核心是诚信和公开。监管者公布必要条件,仅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免于对企业做实质性估值判断,但监管者拥有依据规定拒绝注册的权力。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着判定公司质量的最大职责和最高程度的法律责任。核准制以实质性审核为主,监管者要求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除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特别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作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核准发行的决定。审核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只能基于历史的、静态的事实判断发行人的未来,往往导致轻信甚至依靠中介机构的判断;最大难点在于如何找到全能公正忠于职守的审核人。而注册制恰恰能有效克服这两个薄弱环节。其重点放在最严格的信息披露、最严明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最严厉的惩罚。基于我国审核制所显露的弊端,推行更为市场化的注册制有助于准确定位市场各方的角色,真正让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判断什么企业是优质企业,让投资者决定自己如何投资。

 第一,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有益经验。注册制已被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外注册制的主要特征如下:一是监管为上。美国作为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将其监管集中在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核心是“让造假者倾家荡产”。尤其强调IPO过程中新进者的利益保护,以体现让不同时间进入公司的股东之间平等交易,确保公平。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在发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假、欺诈、误导、不实等情形,有权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和中介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实行最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无需发行人作出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证券而获利的承诺,但是强制发行人必须严格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向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毫无保留地申报注册,为一切潜在的投资者提供财务、业务等全部过往和现实的真实信息。三是不得设置不当障碍。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大小和是否盈利,均可上市。一旦发行人在申报后的法定等待时间期满后注册生效即可发行证券。只要所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证券主管机关无权不予注册。四是投资者风险自负。基于发行人的诚实守信和中介机构的全面履行职责所公开的所有完备信息要素,是否投资全靠投资者自己判断。中介可以向特定对象或潜在投资者推介,但绝对不能采取劝诱手段。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第二,制度设计要充分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涵。基于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体投资者为主的客观事实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突出的现实,在我国实施注册制,除了严格遵守注册制的规定流程以外,必须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对造假者的严惩性。具体通过设置三道闸门逐级防堵补漏,杜绝泥沙俱下。一是设立新的相对独立的上市委员会。申请注册文件同时报送证监会、交易所和独立委员会,三个机构分工负责发行上市注册申请事宜。在职责分工上,证监会只承担形式上的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注册备案事宜。证监会的发审委员所做出的审核同意注册文件完全向社会公开,仅供交易所审核参考,也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作为将来是否参与投资的分析资料。公司能否发行上市的权利完全交付于交易所和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上市委员会。二是交易所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对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资本运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核。如果被交易所同意注册推荐上市,最后由独立上市委员会组织听证聆讯和复核,做出最终批准或拒绝注册发行上市的申请。三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尤其是强化信息披露的广泛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提高对造假者的惩戒震慑威力,确保形成投资者利益不可侵犯的法律制度舆论环境。

 第三,全方位加强券商建设。公正、权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投行是注册制取得成功的关键枢纽。但是,和国际投行相比,我国内地券商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这是多年靠天吃饭、吃偏饭、摆摊子收费养成的惰性。注册制注定现有的约定俗成份额完全消失,并非衣食无忧。“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将显现威力。券商建设刻不容缓。首先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供过于求的市场必然导致价值中枢普遍下移。虽然给投资者带来了优中选优的机会,但对券商带来了成本比较的难题。唯有敬业尽责提高素质,公正无私甄别真伪,全力以赴建设培育具有全球化视野、具备开拓国际化业务的高端人才队伍,才能在全球投资银行都有资格和条件参与的竞争格局中生存。其次,必须优化完善制度设计再造,谨防出现法律真空。通过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发行保荐制度,专门制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制度和中介机构应对市场传闻应急制度,严防采用合并、分立、重组等手段回避经济法律责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次,大力培养和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为此,证监会、交易所和券商必须协同尽责。必须强化宣传手段,力求人人皆知,在注册制下,业绩和诚信是检验上市公司质量的唯一标尺。诚信公司、质地优良公司是市场的灵魂。号召投资者在反复比较和喊打之中,让依靠包装伪装的公司原形毕露,彻底遏制欺诈上市圈钱、业绩快速变脸、高管辞职套现等问题。由于市场内生驱动力量的增强,券商也将更加主动发现和培育富含真金白银的优良种子,利益关联方合谋造假欺诈寻租的动力和环境将被市场价值发现功能逐一化解。投资者更加具备条件和能力在资源池的众多品种中挖掘符合自身投资要求和回报的行业以及公司,热衷于炒垃圾股、题材股、重组概念股现象才可能消失。

 强化证券监督管理专项职能

 监管机构肩负着以民为本的信托责任。监管的核心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的核心职能是打击欺诈造假、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让证监会从审批中解脱出来,才能使其监管主业名副其实,才能敢于和善于高举惩戒利剑,避免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被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化解,充分体现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配套体系,促进制度建设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自《证券法》、《公司法》出台以来,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始终缺位,制度空白的缺陷在资本市场超速膨胀中不断暴露出来。为此应尽快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加快制定《证券法》、《公司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二是修订完善公司治理、市场监管等一揽子环节流程指导细则。三是进一步准确定义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关键法律要义作出明确的归类划分和定义。

 第二,深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注册制决定了对交易所以及保荐人、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考核监管问责的极端重要性。要排除外界干扰,认真接受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监督,切实形成公开、公正、高效、严格、权威、透明的监管流程。

 第三,赋予证监会司法权,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我国证券市场大案要案的查处效率和协调配合明显存在法律缺位和延时滞后问题。甚至当判罚结果出来时,受罚载体早已消失,对投资者赔偿无从谈起。这与证监会应有的司法权力缺位有关。《证券法》虽然赋予了一定的准司法权,但行使范围毕竟有限。因此,要积极借鉴欧美和我国香港证券市场的经验,完善证监会的准司法权限范围,强化对证券犯罪监督查办的职能,有效克服执法时滞难题。

 引入做市商制度 完善市场交易手段

 实践证明,做市商制度是注册制的有益补充。具体表现在:一是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弊端;二是价值发现功能;三是市场维稳机制。这是因为,只有具备显著实力和市场信誉的券商才能作为经纪商。做市商完全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持续向市场投资者报出其登记做市的证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承诺按报价维持双向交易,有效保证股票流动性,满足公众持续买卖要求。做市商同时享有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税收减免和交易者的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信息资讯等权利。这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有效克服,个别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使得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问题得到平抑。特别是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有利于遏制过度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虽然其利润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价差补偿实现,但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促使其全面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均衡考虑自身风险以及收益因素,推动所报证券价格不断回归证券的实际价值。纳斯达克依靠“做市商制度、严格监管和诚实的上市公司”三大利器取得辉煌成绩,最关键法宝是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推行做市商制度,无疑最能有效解决公众担心实施注册制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对注册制不做实质性审核的最有利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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