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9:0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
4、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何秋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204,052,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3、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4、审议通过《201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5、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RAAS China Limited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02,000,000股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因此,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052,90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00,000股的37.52%。
表决结果:
同意102,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对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5%;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对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对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之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4,0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98 %;
反对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代表Cristiana Barbatelli女士作了2011年度述职报告。
六、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霍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1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