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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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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2-010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13日

 2、召开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1,13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5,032,880股的30.3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收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致公司函,获悉正在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审计项目组人员已全部调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该部分人员执行的相关业务项目一并转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更换年度审计机构,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141,136,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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