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4月9日(星期一)下午13: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股份65,275,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800万股的74.18%。
(三)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72,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吉素琴、冷志斌分别担任日清纺亚威精密机器(江苏)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吉素琴还出任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作为关联股东,吉素琴、冷志斌及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审议本项议案时予以了回避。股东吉素琴、冷志斌及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4,068,931股、3,227,280股及15,675,764股。
表决结果:同意42,30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地变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75,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蔡建先生、刘昕先生、徐王全先生、汤文成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2年3月20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戴文东,郑华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