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242,5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17%。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276,242,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王莉婷女士、白忠祥先生、王振华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2012年3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