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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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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2-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2号)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2年3月27日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012年2月29日业绩快报披露的盈利18,371,252.24元调整为亏损16,126,650.1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过程,采取相关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监事会发表意见,并披露处理情况。

 2、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公司财务信息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3、加强会计准则培训,提高财务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以上决定高度重视,公司将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加强会计准则培训并组织逐条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经董事会审批后予以落实。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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