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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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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1.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52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认购本基金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

 6.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直销中心柜台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单笔认购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 份。募集期间场外及场内均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7.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4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2012年4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托管人网站(www.cmbchina.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0.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1.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3.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5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21

 基金简称: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LOF)

 场内简称:中银300E

 基金英文简称:BOC 300 E

 (三)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3. 办理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5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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