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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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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2—01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方案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15:00—2012年3月30日15:00;

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下午15:00 至 2012年3月30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玉林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383,313,16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257%。(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5,818,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7,495,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158%)。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低于6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20000万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可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73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282%;反对25,556,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672%;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5%。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2年3月3日)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73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282%;反对25,556,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672%;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5%。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62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73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282%;反对25,556,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672%;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5%。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716,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224%;反对25,578,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731%;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5%。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原《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有关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3日在深圳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66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100%;反对25,552,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663%;弃权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37%。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即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其他授权事项不变。

①表决情况:

同意357,646,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041%;反对25,54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651%;弃权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07%。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类别资产名称计提时间账面余额已计提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可变现净值本期应计提金额当年转销期末余额
库存商品粘胶短纤维6月30日26,855.7426,855.7421,297.045,558.708,105.603,195.95
      
原材料干浆6月30日8,563.42- 8,563.425,791.162,772.262,772.26
合计66,768.41706.0666,062.3551,988.5414,073.8110,877.863,195.95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0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2—01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3月20日以书面、传真和邮件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于2012年3月30日上午8:30分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同时进行表决。

3.公司实有董事9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应出席的董事人数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9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5.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议题:

1.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豫证监发[2012]55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公司董事制订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见2012年3月31日深圳巨潮资讯网。)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加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年30000元增加到每年50000元。

(此议案须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损失,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根据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对同类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名称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锡明新乡市国资经营公司吴网腰王雪鹏叶维萍挪威中央银行许海评曾传新李艮胜
所持股数(股)342,563,78024,644,00013,026,000756,130544,000511,900225,290219,260133,20070,000
1.01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1.02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1.03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1.04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2.00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未投
3.00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同意反对未投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利润表中计入资产减值损失14,073.81万元,计提跌价的存货在生产领用和销售结转成本时相应转销10,877.86万元,对2011年净利润实际影响额为减少净利润3,195.95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已在2012年3月2日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须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4.定于2012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30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2—01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四次监事会于2012年3月30日下午1:30点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文秀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2—01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2年4月20日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4月20日上午9:30;

3.股权登记日:2012年4月16日

4.会议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2年4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7.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增加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年30000元增加到每年50000元。

(2)审议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10.登记办法:

(1)出席资格的法人股东代表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会务组登记。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到会务组登记。

11.登记时间:2012年4月19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1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13.其他事项:

(1)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

(2)联系电话;(0373)3978861 3978966

(3)公司传真:(0373)3911359

(4)邮政编码:453011

(5)联 系 人:肖树彬 冀涌泉

(6)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7)会议时间为半天,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8)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凭截止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有效证件进入会场;

14.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30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股东帐户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此授权委托书自行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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