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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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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2-01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105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建忠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690,0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此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详见2012年3月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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