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3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2-011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于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3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并于2012年3月22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