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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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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场外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场内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50,000份,场内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0、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1、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2、浙商进取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进取类份额

 23、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浙商稳健份额而言,指1.000元

 24、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计算该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利息税率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调整。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内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7、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49、日/天: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浙商沪深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6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浙商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10%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联系人:鲍芸

 联系电话:0571-281918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玮女士,董事长,1968年生,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顾问。

 潘丽春女士,董事,1968年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在浙江省金华市委办公室调研科、金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杭办、浙江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作。现任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管大源先生,董事,1963年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杭州万向节总厂统计员、计划员、科员;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天和证券总裁。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兼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周一烽先生,董事,1962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兼任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万向集团结算中心、万向财务公司工作。现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志强先生,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周一烽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煊君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后历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中心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产品总部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闻震宙先生,督察长,197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计部合规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生,1974年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中科院研究生院软件系统分析工程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发展部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一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陈志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主任,1976年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硕士,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与数量分析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裁;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姜培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5年生,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英国华威大学经济和金融理学硕士。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研究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研究总监兼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注册资本:49.9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成立于 2004年7月,2009年8月更名为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个托管分部。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1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董事长

 吴建,董事长,男,195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设备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党委书记,交通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行长、党委委员;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2、行长

 樊大志,董事、行长,男,1964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华夏银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3、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许明,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男,1966 年10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1年12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规模2395.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2、代销机构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址:http://www.hxb.com.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其中,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浙商稳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浙商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沪深3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三)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计算浙商稳健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2、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浙商稳健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浙商进取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浙商进取份额的净资产。

 3、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浙商稳健份额和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浙商沪深300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总数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NAV沪深300为T日每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稳健为T日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进取为 T日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例:假设T日为2012年7月2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61.38亿元,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4亿份、18亿份与18亿份,则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NAV沪深300=61.38/(24+18+18)=1.023元

 2、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NAV稳健=1+R×(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所在年实际天数)

 NAV进取=2*NAV沪深300-NAV稳健

 R为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t=Min{自该会计年度年初至T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12%计算。

 例:假定T日为2012年11月1日,闭市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6元,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元,则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NAV进取=2×1.356-1.058=1.654元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场外认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80元。则其可得到的浙商沪深3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0+80)/1.00=99,08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为99,089.9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①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②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③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④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1.0%=5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500=50,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5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为25,025份、浙商进取份额为25,025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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