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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5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40分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1人,实到11人。

会议由任克雷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二、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1年末总股本5,593,460,436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红股、派0.6元现金(含税)。

三、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四、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2-201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亿元,其中本年度现有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90亿元,新增金融机构综合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0亿元(包括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

要求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衡量资金成本,合理使用。

五、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新增加委托贷款,额度为80亿元人民币,借款利率按照市场条件,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2—07)。

六、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公司控参股公司合计提供172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借款担保,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贷款担保额度为171.75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为0.25亿元人民币。上述需担保的借款包含在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内。

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8)。

七、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上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拟为6家持股90%以下参控股公司合计提供3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委托贷款额度为29.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为0.2亿元人民币。

详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9)。

八、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5名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公司将于近日发布公告。

九、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十、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及执行流程》的议案;

十一、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十二、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三、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增设新业务拓展部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增设新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对文化相关业务进行统筹和培育,以及对新业务进行开发和经营。

十四、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在原第四十一条后面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三)原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一项内容: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被资助对象接受财务资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资助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被资助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1.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2.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四)根据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93,460,436股,全部为普通股。”进行修订。

拟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7,271,498,566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送审稿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请各位股东查阅。

十五、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华侨城集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5名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侨城集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承诺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10)

十六、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申请捐赠资金举办华侨城当代艺术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作为举办者捐赠资金成立华侨城当代艺术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七、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事项须提请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十五项事项须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须回避表决。

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于近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苏征监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四、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五、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增补人选的议案。

公司监事叶向阳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监事职务。经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推荐,拟提名刘丹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增补人选。刘丹林简历如下:

刘丹林,男,1967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航空部人事司干部、华侨城集团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华侨城集团公司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酒店物业事业部高级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华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六、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监事会同意将第一、二、三、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银行获得华侨城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的余额为134.8亿元。为满足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财务费用,综合本年度宏观金融环境,为充分利用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强大的融资平台,合理控制资金成本,公司2012-2013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在现有委托贷款134.8亿元规模下再新增不高于80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市场条件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

上述新增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合理衡量资金成本后,审慎确定实际用款。

由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项委托贷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由于连同公司以前年度使用的集团委托贷款,该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本年度需要支付的利息预计不超过9.30亿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如果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交易类别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关联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合同签订金额或预计金额(单位:万元)上年实际发生
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康佳集团500160100.0
小计500160100.0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康佳集团11,6009,58496.5
华侨城医院2001701.7
华侨城集团公司2001781.8
小计12,0009,932100.0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康佳集团1,100502100.0
小计1,100502100.0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华侨城集团公司2,6502,379100.0
小计2,6502,379100.0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对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至少应包括:

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住所、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具体的关联关系,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几条第几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出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等方式确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合理性等。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如已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说明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条件和日期、协议有效期及其他主要条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说明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2.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付款(收款)条件的合理性等方面分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2. 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

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参控股公司合计提供172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借款担保,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贷款担保额度为171.75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为0.25亿元人民币。前述公司所涉及少数股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需担保的借款包含在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上述担保金额为全年预计数,公司将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将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88.06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64.5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28.85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8.5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二)被担保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9.4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筹建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2.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52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5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44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1.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四)被担保人深圳市华侨酒店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9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1-2012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五)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98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3.86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43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3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六)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0.26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5.67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03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0.1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七)被担保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3.89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1.2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1.5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阶段性担保,截至2011年12月末,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为21.59亿元,除此外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八)被担保人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3.62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26.51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83亿元;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9.42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26.56亿元,净利润为2.89亿元。2011年底两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两公司合计人民币20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九)被担保人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6.00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6.21亿元,实现净利润为3.32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以合利坊5、6号楼及地下车库房屋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向中信银行申请银行贷款0.68亿元,除此外无重大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8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

(十)被担保人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4.47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9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

(十一)被担保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9.33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8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

(十二)被担保人西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西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89%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3.24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7.77亿元,实现净利润为2.00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为该公司人民币1.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

(十三)被担保人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86%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1.07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1.91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18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被担保人云南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云南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7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被担保人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70%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7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5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94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4.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被担保人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0%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78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1.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被担保人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50%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6.8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8.57亿元,实现净利润为5.31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7.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借款单位设置相关资产抵押。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被担保人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为香港上市公众公司,公司累计持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57%股份。其直接股东为境外公司,由于国内银行不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担保,所以由该公司与其他兄弟公司采取联保互保的方式取得银行借款。2011年末净资产为19.42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26.56亿元,净利润为2.89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人民币20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十九)被担保人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25%股份,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截止2011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1.39万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19万元,净利润0.22亿元。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0.2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参控股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是基于公司控参股子公司中部分公司因尚处于建设期或运营初期,股东提供担保有利于该等公司获取低成本的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董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下,该担保事项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信用,为控参股公司获取银行借款,用于其建设及运营。董事会对以上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此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1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108,828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188万元,港币31,356万元。201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2011年度公司无逾期的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

为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同时为履行股东职责,支持参股公司发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拟为6家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合计提供3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委托贷款额度为29.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为0.2亿元人民币。公司将要求其他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少数股东情况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资助人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86%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1.07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1.91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被资助人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云南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3、被资助人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70%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7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5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94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4、被资助人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0%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78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5、被资助人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累计持有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50%股份。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6.8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8.57亿元,实现净利润为5.31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6、被资助人被担保人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25%股份。截止2011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1.39万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19万元,净利润0.22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少数股东与本公司关系

1、被资助人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为上海天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12.76%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被资助人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30%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被资助人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为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30%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被资助人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为曲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被资助人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为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50%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被资助人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定泰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49%、26%股份,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意见

经董事会研究并一致决议: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拟为6家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合计提供3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委托贷款额度为29.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为0.2亿元人民币。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调查,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上海天祥华侨城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世界之窗合计提供3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委托贷款,有利于支持控参股公司的发展。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西安曲江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数量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13.05亿元,占本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201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控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4%。

六、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七、备查文件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下参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侨城集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承诺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1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以公司为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依据重大资产重组时的公告文件,华侨城集团对华侨城片区内共计585处、总面积716,017平方米、总评估值141,317万元、尚需进一步完善权属手续的房产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情况见附件一),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权属手续。

一、华侨城集团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权属手续完善情况如下:

指标/办理情况处数

(处)

面积

(平方米)

评估值

(万元)

评估值占比
无须办证和已办证的房产72207,70670,07450%
暂无政策办证的房产29293,59029,56021%
正在办证的房产396169,69834,59924%
无法办证的房产9345,0237,0845%
合计590716,017141,317100%

注1:评估值来自经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注2:原披露房产总数为585处,上表为590处,增加的原因是有5处房产均已部分办理权属手续,剩余部分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故该5处房产在“已办证”和“无法办证”之中分列成了10处,但房产总面积未变。

二、华侨城集团对完善相关承诺的安排

1、无须办证和已办证的房产,华侨城集团已在承诺期限内完善了权属手续,由公司持有。

2、暂无政策办证的房产,由于深圳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且截止目前未出现由于无法取得上述建筑物权属证书及/或存在权属争议及/或权利限制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由公司持有。

3、正在办证的房产,由于相关办理流程的原因,华侨城集团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善其权属手续。

鉴于该部分房产用途多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由公司继续持有,有利于保持资产完整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华侨城集团正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办理进度可以预期;截止目前没有因该类房产权属情况给华侨城A造成任何损失。

华侨城集团拟出具《补充承诺函》(见附件二),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继续完善相关权属手续。

4、无法办证的房产,依据《承诺函》,由华侨城集团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另加交割日至回购日期间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上述处理方案第1、2、4项,属于华侨城集团的原承诺范围,不存在违反《承诺函》的情形。其中第4项公司将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回购协议后披露相关内容。

三、华侨城集团完善相关承诺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第3项正在办证的房产,华侨城集团拟出具《补充承诺函》,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继续完善相关权属手续。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将由公司保荐机构、律师出具专项意见,披露完整的补充承诺预案后,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华侨城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情况

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补偿
建设于划拨土地上、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房产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划拨土地上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如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取得划拨土地上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将于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购回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回购价格为上述资产在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另加交割日至回购日期间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土地使用权归华侨城集团、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房产2011年12月31日前将土地使用权以适当方式注入相应标的企业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如未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内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实际权利人名下,华侨城集团同意现金赔偿实际权利人因上述过户未完成而产生的损失。
土地使用权归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房产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如未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内取得上述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华侨城集团将于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购回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回购价格为上述资产在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另加交割日至回购日期间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停车场(车库)、会所及其他配套物业,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该等物业权属由华房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或权利限制。

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该等物业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如有政策办理但无法取得上述建筑物权属证书及/或存在权属争议及/或权利限制的情形,由此给华侨城A造成损失的由华侨城集团以现金方式赔偿。
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房产对于属深圳市华侨城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6处面积为21561平米的房产,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对于属深圳市华中发电有限公司的1处、面积为78平米的房产,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对于已属华侨城A的3处面积为12189平米的房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实现房地权属合一如未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内取得上述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华侨城集团将于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购回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回购价格为上述资产在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另加交割日至回购日期间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附件二:华侨城集团拟出具的《补充承诺函》情况

本公司作为华侨城A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资产的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作出如下确认及补充承诺:

一、华侨城A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合计585处,建筑面积合计716,017平方米的房产,系由相应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出资建设/购买并占有、使用至今,其权属归相应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有,并无权属争议及/或权利限制。本公司在华侨城A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承诺函》承诺促使并协助各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自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如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取得上述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本公司将于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购回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二、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述房产中:无须办证和已办证的房产合计 72处,建筑面积合计207,706平方米,已在承诺期限内完善了权属手续,由华侨城A持有;由于深圳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合计29处,建筑面积合计293,590平方米,截止目前未出现由于无法取得上述建筑物权属证书及/或存在权属争议及/或权利限制而给华侨城A造成损失的情形,由华侨城A持有;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合计93处,建筑面积合计45,023平方米,由本公司依据《承诺函》在2012年6月30日前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另加交割日至回购日期间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述房产中,正在办证的房产合计396处,建筑面积合计169,698平方米,该部分房产用途与华侨城A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由华侨城A继续持有,有利于保持资产完整性,有利于华侨城A持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截止目前没有因该类房产权属情况给华侨城A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正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办理进度可以预期。本公司承诺促使并协助各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如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取得该等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本公司将于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购回仍未办完权属证书的房产。

特此确认及承诺。

承诺人:华侨城集团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1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监事会接到叶向阳先生辞职的报告。公司监事叶向阳因调任控股子公司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决定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叶向阳先生在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公司表示衷心感谢。因叶向阳先生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监事会根据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推荐,提名增补刘丹林先生为监事,叶向阳先生的辞职报告将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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