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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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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富奥股份关联关系认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 公告编号:2012-016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富奥股份关联关系认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2月24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有关媒体报道的本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2-01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2010年报披露时公司认为,与富奥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系未包括在该准则列举的条款中,且交易双方完全是依据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签订合同,因此与富奥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现经与负责本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并向权威部门咨询后认为,公司应当将富奥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公司将尽快对2010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进行补充,并披露补充后的年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关联方交易的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11]第2697号《审计报告》,我们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提供了2009年、2010年的年报审计服务,并分别出具了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2879号和中瑞岳华审字[2011]第05804号《审计报告》。现将富奥股份与一汽轿车和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夏利”)之间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关系认定说明如下:

 一、交易情况

 富奥股份2009年、2010年分别向一汽轿车销售商品27,638.10万元、49,576.44万元;一汽轿车确认2009年、2010年分别向富奥股份采购商品27,742.57万元、49,416.29万元。富奥股份2009年、2010年分别向一汽夏利销售商品5,134.31万元、11,662.39万元;一汽夏利确定2009年、2010年分别向富奥股份采购商品5,204.97万元、12,157.76万元。差异主要原因为双方记账时间和统计差异。富奥股份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之间销售商品的交易是真实发生的。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认定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关联方披露准则具体表述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同时还规定在具体判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列示的10个基本方面进行判断。

 (一)从富奥股份角度进行的判断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自富奥股份于2007年12月改制成立至2011年3月期间持有富奥股份35%的股权,2011年3月至今持有富奥股份31.25%的股权。一汽集团系对富奥股份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按照关联方披露准则应被认定为富奥股份的关联方。一汽轿车、一汽夏利是一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关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相关条款理解,母子公司应当视为一体,即从富奥股份的角度应当将一汽轿车、一汽夏利随同一汽集团一并认定为关联方。富奥股份2009年、2010年向一汽轿车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的比重分别为8.26%、8.83%;富奥股份2009年、2010年向一汽夏利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的比重分别为1.54%、2.08%。一汽轿车2009年、2010年均为富奥股份前5大销售客户。

 基于以上相关规定并结合交易的情况、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富奥股份在其财务报告中将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认定为关联方并且披露相关交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利于报表阅读者全面了解富奥股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从一汽轿车角度进行的判断

 富奥股份的前身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一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富奥股份于2007年12月改制成立后,一汽集团变为对富奥股份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不再对富奥股份构成控制关系,因此,一汽轿车与富奥股份之间不再满足上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即一汽轿车与富奥股份之间并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不存在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情况,一汽轿车与富奥股份的这种关系也未包含在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的10个判断标准中。关联方披露准则中还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因此,一汽轿车管理层认为,一汽轿车与富奥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一汽轿车2009年及2010年从富奥股份采购的零部件金额分别仅占当年的采购总额的1.11%和1.57%,比重较小,可以不披露此交易事项。

 从一汽轿车管理层对富奥股份是否为其关联方的判断过程及依据来看,一方面,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列举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当中,确未包括从一汽轿车的角度出发需要认定富奥股份为关联方的情形;另一方面,一汽轿车2009年及2010年从富奥股份采购的零部件金额占当年的采购总额比重较小。综合两方面因素,我们在2009年、2010年年报审计时认同一汽轿车管理层对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认定和披露。

 鉴于目前一汽轿车与富奥股份双方对关联方关系认定存在的差异,我们在咨询相关权威部门意见,并基于关联方披露准则相关规定和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再次判断后认为,一汽轿车原对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不够全面,一汽轿车应当将富奥股份(包括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但由于涉及金额所占关联交易比重较小,因此并不影响报表阅读者对一汽轿车2009年、201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理解。我们将在以后一汽轿车编制财务报告时,提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监管要求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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