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858,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39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66,028,91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904,657.0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50,124,252.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2]B00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作为甲方按有关要求与本次发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466359935485,截止2012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2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9010188000074011,截止2012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896,949,252.9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22710182100025728,截止2012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57,7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7,000万元,存单期限和金额等具体信息如下表:
| 存放银行 | 序号 | 存单期限 | 起始日 | 终止日 | 存单金额
(万元)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 1 | 贰年 | 2012-3-2 | 2014-3-2 | 20,000 |
| 2 | 壹年 | 2012-3-2 | 2013-3-2 | 20,000 |
| 3 | 陆个月 | 2012-3-2 | 2012-9-2 | 8,500 |
| 4 | 叁个月 | 2012-3-2 | 2012-6-2 | 8,500 |
| 合计 | | | | 57,000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020000010120100030616,截止2012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39,535.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股权收购项目、工程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601014210004937,截止2012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72,0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WAPS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和柴油共轨系统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汽车动力电池材料及动力电池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0,000万元,存单期限和金额等具体信息如下表:
| 存放银行 | 序号 | 存单期限 | 起始日 | 终止日 | 存单金额
(万元) |
| 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 1 | 2年 | 2012-03-01 | 2014-03-01 | 20,000 |
| 2 | 1年 | 2012-03-01 | 2013-03-01 | 40,000 |
| 3 | 6个月 | 2012-03-01 | 2012-09-01 | 5,000 |
| 4 | 3个月 | 2012-03-01 | 2012-06-01 | 5,000 |
| 合计 | | | | 70,000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分别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奇英、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