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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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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南方食品 公告编号:2012-014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1]桂民二终字第39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本公司提起上诉的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涉案各方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 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咪咪行长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教育路4—2号。

 (二)案由

 1994 年6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斯壮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业务部”)借款500万美元,约定的还款期限至1999年5月26日,分期还款计划为:1998年5月26日还250万美元,1999年5月26日还250万美元。

 1997年4月23日,农行国际业务部通知广西斯壮公司,该部已将其对广西斯壮公司的美元借款债权全部划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广西区分行”)管理,1997年5月29日农行广西区分行又将该美元借款债权划转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

 该项借款是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在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未果下,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提请判决本公司偿还230万美元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南宁中院审理后以[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由本公司向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0万美元、支付借款利息567,434.15美元和相应罚息(罚息计算:以230万美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的判决。

 有关本案的诉讼及一审判决详情请查阅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相关内容。

 (三)法院受理及审理情况

 本公司对南宁中院一审判决中有关美元借款的诉讼标的存在异议,因此委托律师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二、广西高院判决的具体情况

 广西高院经对本案审理后,以(2011)桂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596元由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为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就本案涉及的债务计提了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不会对以前年度的损益产生影响。

 2、在未清偿该借款前,本公司在本年度内尚需向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具体金额需视还款进度才能确定;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则对2012年度的利润影响数合计约为300万元人民币,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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