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58 股票简称:世纪游轮 公告编号:2012-临003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9号”文核准,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并于2011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45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5,950万股。

 二、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彭建虎及关联股东彭俊珩,公司股东胡云波,李维德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刘彦、叶桦、朱胤、赵戈非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执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3,0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0.57%、公司股份总数的0.4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为4人。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1)公司董事刘彦,副总经理叶桦、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胤在公司上市时分别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如下:世纪游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世纪游轮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世纪游轮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世纪游轮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