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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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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2-00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有关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公司近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2012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获得正式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申请人(作为买受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出卖人)自2008年5月26日起,先后签订了八份风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及其软件和备件的采购合同。因被申请人交付的货物不具备低电压穿越功能,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严重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申请人有权退货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赔偿申请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前述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提出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有权退还被申请人所交付的、现存放于申请人库房内尚未拆封的200套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

 ①返还与退回的合同设备所对应的货款104,668,200元(“人民币”,下同);

 ②赔偿申请人因保管合同设备所支出的费用(自申请人收取合同设备时至由被申请人运走之日,暂计算至2012年1月31日,为260,000元);

 ③偿付申请人因周转、转运合同设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99,000元;

 ④赔偿自申请人付款之日起、截止被申请人实际退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1月31日为6,150,65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退货所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内陆运输费及保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裁决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公证费50,0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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