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司被追加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随后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1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本裁定并非终审裁定,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