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我公司与石家庄市国资委签署了《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因受让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形成对上市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收购,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我公司于2011年8月4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 2011年8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截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之日(出具之日为2011年8月2日),东旭集团最近五年之内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2011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得知美国康宁公司以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在签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因尚未获知此事,因此披露无涉讼事项,现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受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补充说明如下:2011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美国康宁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我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已应诉。经自查并确认,除上述诉讼外,我公司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应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