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2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减免契税
丁冰

 □本报记者 丁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主要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改制等。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新公司承受的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股权转让中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则不征收契税。如果投资主体相同,则公司合并中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公司分立中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事业单位改制,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