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林纸路2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景谷林业”股份 65,067,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管云鸿先生辞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为65,067,6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管云鸿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为65,067,6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董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同。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王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