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石立保字第00006号)。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因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已对公司提起诉讼。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中电投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49%股权和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33.4%股权。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向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贷款6000万元,控股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因公司未按期偿还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6877.743万元贷款本息,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就此项借款纠纷于2011年12月12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与2011年12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仲裁结果情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出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石立保字第00006号),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中电投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49%股权和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33.4%股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应诉,正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积极沟通,争取妥善解决该事项。
本次仲裁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利润造成影响。
五、本次被冻结股权的轮侯冻结情况
因与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出具了冀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公司持有的中电投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49%股权。
因与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出具了(2011)邢执一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公司所持有的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33.4%股权。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石立保字第00006号);
2、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民事起诉状。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