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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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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2-001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第一项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实行分类表决,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月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月3日—2012年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2年1月3日下午15:00时,结束时间为2012年1月4日下午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过鑫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299,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2%。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116,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2,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

 3、参加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4,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203,1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96,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同意888,0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反对96,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担保的议案》。因公司股东林关羽先生担任鑫富节能的董事,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21,05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反对507,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弃权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王侃、吕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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