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协商,将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新园支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专户余额全部转入建行高新园支行。(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1-060号公告)。
公司连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与建行高新园支行于2011年12月3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已在建行高新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37200052507788(户名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支行),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公司存储于建行高新园支行专户余额为1784.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工业多媒体统一通信解决方案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焕、汤迎旭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