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31日上午9:30在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75号集成广场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持有股份340,28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225,000股的85.02%。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份高级管理人员及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钱祥飞、刘笑敏两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鸿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
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议案
同意66,280,500股,回避表决274,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0%;此项议案以普通程序获得通过。
2、关于《改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同意340,28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0%;此项议案以普通程序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作为见证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1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