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第三次分配方案”)。
根据第三次分配方案,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1,090,611,504.06元,参加分配或提存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11,528,060,842.91元,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为9.46%。第三次分配方案执行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将累计达到63.008%。
目前,管理人正进行第三次分配方案执行的准备工作。请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受领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本次分配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为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特此公告。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