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
担任委员后限期处理所持股票
为防范利益冲突,促使委员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本次修订对委员买卖股票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次修订充分考量专业人士在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后其持有股票各种情况后,从操作角度,按申报—登记—清理—锁定—固化—解禁这一操作流程,审慎制订具体规定。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
本次修订对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时的回避情形作了进一步增补和明确。针对委员本人持有但已锁定的证券,以及委员亲属持有的与并购重组资产相关的股份,本次修订增加规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