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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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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1-05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2011年12月14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志伟先生主持。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5人、代表股份383,174,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正信”)为2011年度审计机构,现因天健正信分立重组,执行公司2011年度审计业务的机构及人员已从天健正信分立并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保持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1年度审计机构由天健正信变更为立信。

 表决情况:同意383,174,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郑阳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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