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1-38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5:00分在珠海市水湾路368号南油大酒店玻璃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64,800,000股,占公司2011年12月9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20,000,000)的54.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青运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共1项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绍丹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