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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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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丁冰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两类新华书店等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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