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8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武翔先生受董事长罗涛先生的委托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4人,代表股份365,247,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4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15,579,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49,668,0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785%。
2、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2011年12月2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7,321股,反对股份784,875股,弃权股份35,11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55%。
2、逐项审议《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1)审议配售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4,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2)审议本次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4,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3)审议本次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30,416股,弃权股份94,57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4)审议本次配股的配售对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4,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5)审议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9,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7,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33%。
(6)审议发行方式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9,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7,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33%。
(7)审议发行时间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4,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8)审议承销方式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9,321股,反对股份720,056股,弃权股份107,9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33%。
(9)审议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9,321股,反对股份729,856股,弃权股份98,1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33%。
(10)审议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725,256股,弃权股份99,73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3、审议《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5,001股,反对股份709,507股,弃权股份122,80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21%。
4、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15,001股,反对股份695,395股,弃权股份136,91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21%。
5、审议《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364,422,321股,反对股份696,835股,弃权股份128,15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7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青、阎国强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