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1年12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1年11月29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1年11月3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3,916,8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3.01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3,845,88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98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1,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3,902,7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反对14,09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金春燕律师、邢超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