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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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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1-42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四川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四川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4号 ——《关于对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一)人员独立性差。实际控制人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瑞安”)越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直接任用和调动上市公司人员。存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与拉法基瑞安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上市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人员聘任及解聘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二)业务独立性差。公司现行的《四川BU授权政策》赋予拉法基瑞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最高权限,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独立。公司自身未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而是采用与实际控制人下设的拉法基中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SSC”)签订服务标准协议的方式,整体接受由SSC提供的财务服务,同时使用Lafarge Asia Sendirian Berhad提供的ERP系统JDE并支付使用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0条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一)公司章程存在缺陷。章程未明确现金分红制度和占用即冻结机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57号)和《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第七条的规定。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存在不规范情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例外条款,在对外投资、资产抵押授权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三)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司设副董事长两人,但实际并未设置。

 (四)未依法审议“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与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熟料供销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和《关于股份公司及宜宾公司向SSC采购服务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王铁国、周海红、黎树深未予回避。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董事会部分专业委员会未发挥作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5月,但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至检查日尚未开展相关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六)未设立证券事务代表职位。在原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后公司一直未任命新的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章第2节第8条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置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有失公允

 根据拉法基北京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北京”)与你公司签订的技术分许可协议,你公司按销售额的3%向其支付含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等在内的一揽子费用。该收费项目以销售额为计价依据,而未按实际技术许可的项目分类计价,也未区分各子公司的不同情况。江油工厂2008年至2011年6月,累计向拉法基北京支付协议项下金额28,971,745.27元,但江油工厂实际并未使用“拉法基”商标,而是一直沿用固有的“双马牌”商标,此项收费缺乏依据。

 根据拉法基北京与你公司签订的特别服务框架协议,拉法基北京在新线建设、技术改造上为你公司提供专项服务,服务费用按专家工作小时计收。拉法基北京负责运营的亚太技术中心中国分支(简称ATC)和拉法基水泥技术指导部门(简称DEC)每人每小时费率分别为70欧元和45欧元,2010年度共计发生额为14,574,624.35元(不含5%的营业税以及中国政府征收的其他任何税费),该税费将另行向上市公司收取。协议还规定任何情况下拉法基北京对你公司承担的责任数额不得超过特别服务协议应付费用的10%,此项规定显示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0条关于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原则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你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有6人为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规范运作培训;公司监事会3人,有2人未参加培训;公司高管4人,1人(总经理)未参加培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的规定。

 五、尚未退出拉法基全球员工持股计划

 你公司部分职工参与拉法基集团在中国区所推行的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该事项涉及境内参与人数1023人,认购总金额4,488,567.84元,未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许可。虽拉法基北京代拉法基集团于2011年4月承诺退出,但至今未见进展。

 现要求你公司按照中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认真梳理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强化公司独立性、规范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保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独立运作。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联交易议案重新进行审议。

 三、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完善公司经营团队建设,并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

 四、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江油工厂向拉法基北京支付商标及技术使用费,并将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额追回。

 五、董事会应立即修订与拉法基北京签订的特别服务框架协议中的不适当条款,以维护交易公允,责权对等。

 六、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快安排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规范运作培训。

 七、设置证券事务代表职位,必要时建立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事务部保障其有效履职。

 你公司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该决定书之后,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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