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1月13 日—2011年11月14 日
其中:交易系统: 2011年11月14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11年11月13日下午3时至11月14日下午3时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19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3,830,6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3.8162%。其中有限售股份147,675,08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5824%;无限售股份336,155,5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8.2338%。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2,940,33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3.662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0,2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5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83,82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5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俞婷婷律师、鲁晓红律师认为,苏泊尔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