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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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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1-024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2,239,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11月18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6号文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700万股,并于2010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8,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700万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其所持股份进行了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建平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沈建平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中比基金和詹文陆等19名自然人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并且不存在本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11月18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2,239,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0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中比基金20,408,16320,408,163 
詹文陆6,797,3236,797,323担任本公司董事
丁达中5,664,4855,664,485 
徐志祥4,079,7604,079,760担任本公司董事
林钢3,400,3693,400,369担任本公司监事
陈俊标2,833,6412,833,641担任本公司副总

白群2,500,0002,500,000 
李国华1,963,0641,963,064担任本公司监事
张志宏1,500,0001,500,000 
10钱旭锋943,125943,125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副总
11徐荣琇500,000500,000 
12何赛娟500,000500,000 
13李烈心300,000300,000 
14顾淑娟200,000200,000 
15吴燕200,000200,000 
16王全100,000100,000担任本公司副总
17沈克强100,000100,000 
18赖央央100,000100,000 
19唐金凤100,000100,000 
20施永才50,00050,000 
合计52,239,93052,239,93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公司此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结论性意见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东光微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光微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东光微电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东光微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3、《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4、《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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